文章出处:本站 发布时间:2022-02-24 13:55:39 点击数:1196
1、制造商按本文件及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,均应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防爆检验,取得防爆合格证。对已取得“防爆合格证”的产品,其他制造商生产时仍应重新履行检验程序。
2、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。
3、技术文件审查应送下列资料:
a) 产品标准(或技术条件);
b) 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(应签字完整,并装订成册);
c)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。
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,审查合格后由检验机构盖章,一份存检验机构,一份存送检单位。
d)检验机构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。
4、样机检验应送下列样机及资料:
a)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,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。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,有权留存样机。
b)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。
c) 有关检验报告。
d)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。
5、样机检验合格后,由检验机构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,有效期为五年。
6、取得“防爆合格证”后的产品,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,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两份送原检验机构重新审查,必要时进行送样检验,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,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机构备案。
7、采用新结构、新材料、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,经检验合格后,发给“工业试用许可证”。取得“工业试用许可证"的产品,应经工业试用(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和台数进行)。由原检验机构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运行报告、本文件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,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后,方可投入生产。
8、对于既适用于I类又适用于II类和/或III类的电气设备,应分别按I类和II类和/或III类要求检验合格,取得防爆合格证。
9、检验机构有权对已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的产品进行复查,当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,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,必要时撤销“防爆合格证”。